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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瑕疵擔保責任?

、何謂"瑕疵屋"?


所謂瑕疵屋即指存在買賣標的房屋上之缺點。凡依通常交易之觀念,或當事人間之約定,認為標的物應具備之價值效用,或品質而不具備者,即為物之瑕疵。


二、何謂瑕疵擔保責任?


所謂瑕疵擔保,係指買賣契約交易過程中,出賣人應負的瑕疵擔保責任,分為「權利瑕疵擔保」與「物之瑕疵擔保」。


(一)權利的瑕疵:即指標的物受第三人限制或主張權利。


例如第三人主張有物的所有權;土地部份被限制使用。


※出賣人未善盡此義務時,買受人可依債務不履行規定,請求解除契約、違約金或損害賠償等。


(二)物之瑕疵:即指標的物有效能或價值減少之瑕疵。


例如,標的物漏水;標的物為海砂屋。


※出賣人應擔保物交付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之效用。但減少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認為瑕疵。買賣契約中,出賣人應負瑕疵擔保責任。(民法§354)


三、瑕疵的構成要件:


(一)買受人於契約成立前,不知有瑕疵。


(二)標的物效能或價值減少或滅失,或標的物無賣方保證之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