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如何?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這是一般消滅時效規定,原則上請求權消滅時效,不得以法律行為加長或減短,也不得預先拋棄時效之利益。
除了民法第125條規定以外,為使法律關係早日確定,民法對於某些請求權法律有短期時效之規定。比較重要的規定有:
十年時效期間
第1146條(繼承回復請求權)。
五年時效期間
民法第126條(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
三年時效期間
票據法第22條第1項(匯、本票之權利)、民法第717條(指示證券領取人或受讓人,對於被指示人因承擔所生之請求權)。
二年時效期間
民法第127條、民法第197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民法第197條:『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
兩年時效的規定以民法第127條,以下幾種情況的時效均為二年:
1.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墊款。
2.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
3.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
4.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
5.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6.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
7.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8.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一年時效期間
民法第514條(定作人之瑕疵修補請求權、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減少報酬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契約解除權以及承攬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契約解除權)、第963條(佔有返還、除去侵害、防止侵害請求權)、票據法第22條第2項(匯、本票之追索權)。
六個月時效期間
民法第473條(貸與人就借用物所受損害,對於借用人之賠償請求權、借用人依第466條所定之賠償請求權、第469條所定有益費用償還請求權及其工作物之取回權)、第611條(依606條至第608條之規定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票據法第22條第3項(匯、本票背書人對前手之追索權)。
四個月時效期間
票據法第22條第2項(支票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
二個月時效期間
票據法第22條第3項(支票之背書人對前手之追索權)。
時效中斷的方式
時效制度的重點希望在時效期間內行使你的權利,只要在時效期限內行使權利,時效就中斷,依民法第129條規定,有以下幾種方式:
l 請求:
所謂「請求」,就是債權人向債務人表達要求還錢或付款的意思。最好的方式用以郵局存證信函寄一封要求還錢的信給對方,可以達到保存證據的目的。但是,在請求之後,債權人必須在六個月之內向法院起訴,才可以產生中斷時效之效力,否則光是請求而沒有去起訴,還是不行的。
2.起訴:
透過法院判決加以強制執行是法律最終手段。而起訴是必經的程序。因此,在時效期間內起訴,可以中斷時效,讓權利不會睡著。但是要注意,再起訴後,因為起訴不合法而遭到駁回的話(例如沒有繳交裁判費等),就視為時效不中斷。
在以下幾種情況,法律認為與起訴有相同的效力:
1.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
2.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
3.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
4.告知訴訟。
5.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