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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不破租賃」原則

即是當房屋有租約的情形下,買賣無法「打破」租賃關係,新買主是無法過問房屋的使用權,此時租賃權的效力大於買受人效力

反之,若屬「買賣破租賃」者,即表示買受人效力是大於租賃權

緣此,一旦該房屋進入法拍程序時,若是屬

1.   未定期

2.   逾五年之不動產租賃契約未經公證者,則表示是符合買賣「可破」租賃者,一旦此不良債權成為法拍屋時,「點交」情形會較多,不當侵佔的效力會盡失,產權較單純,對拍定人較有利,但仍要防止「海蟑螂」故意強佔、或敲詐等。

法規由來:

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之一:「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

<實際常見問題>

這個原則往往變成了房東為了避免自己的房子被抵押權人

拍賣掉時所使用的手段,在房子被拍賣掉之前先與假房客簽
訂假租約,因為有這項原則的保護,往往會使想買這間房子

的人因為顧忌到房子沒辦法自己使用而減少購買的意願。

故買賣不破租賃並非在所有的買賣交易形態都有適用,仍必須看買賣契約與租賃契約成立的時點何者比較需要保護而定。

1.     沒有設定抵押權:

先存在了租賃契約而後房東才將房子賣掉(適用)

  必須優先保障承租人

2.有設定抵押權:

必須看租賃契約與抵押權設定誰先誰後

   (1) 租賃契約存在在前:

必須優先保障承租人(債權人聲請法院賣房子,而非房東出於自願故與一般房東把房子賣掉並無不同)

   (2) 抵押權設定在前:

設定抵押權後所有權人仍能使用但因為抵押權須經過登記,而且地籍資料是所有人均能公開取得的,所以法律就認為(抵押權比例過高)承租人已經能事先預見所承租的房子未來可能會被賣掉,承租人自己可以去計算租金成本及風險,法律無須雞婆的給予額外保障。因此如果抵押權人認為因為房子上面有租約存在而會影響到拍賣的價格或是沒人想買,這時候抵押權人就可以聲請法院除去租賃契約後再來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