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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樓加蓋屬違建

頂樓加蓋屬違建,僅取得使用權 隨可能時面臨拆除風險

因屋頂平台性質上屬於避難平台是屬於住戶共有之法律狀態 民眾若想購買頂加

一.              建議先到建管處查詢是否曾報拆

二.              再到林務局並調閱空照圖確保為緩拆違建

   (新違建即報即拆)

三.               頂樓加蓋無產權,但仍須按「房屋使用價值」課稅

四.              房價估算方式,加蓋部分應以建造成本每坪1~6萬元 

計算。

頂樓加蓋房價計算方式雜亂,有些房仲以樓下層權狀坪數每坪加2~5萬元;台北市房仲更以樓下樓層市值的1/3換算,也就是樓下層總價1000萬元,加蓋部分最多加價330萬元。

*縱使所加蓋的違建屬於「老違建」,經行政機關認定可以「緩拆」,但因緩拆只是政府機關的行政措施,不能阻礙其他住戶行使私法上權利,如果不同意的住戶訴請拆除頂樓加蓋,法院並不會因為該違建「緩拆」就判決加蓋違建的住戶勝訴,取得確定勝訴確定判決的其他住戶,就可以聲請強制執行,將該違建拆除,而且拆除費用還要由該樓頂平台加蓋的住戶負擔。

 

 

未同意加蓋屋主可請求權利為:

1.    所有物妨害排除請求權請求拆除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直轄市為工務局、縣市為工務處)依法應予拆除,人民也可以提出檢舉,且檢舉人姓名也受保密保護(見「違章建築處理辦法」)。

2.    民法的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

若加蓋造成樓下房屋龜裂,也會對全體住戶構成侵權行為,因前述情形權益受損的住戶,可以依法訴請加蓋的住戶拆除違建、損害賠償或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3.    刑法第320條第2項的竊佔罪

4.    刑法第189條之2的阻塞逃生通道罪

加蓋的情形已阻塞逃生通道,致危害公共安全,例如直接在通往頂樓之樓梯或逃生梯盡頭加裝鐵門或上鎖,甚至設置水泥牆,妨礙其他住戶在火災或其他災難發生時,沒有辦法經由頂樓的逃生門進入頂樓平台避難

5.    違反規定重建罪

如果頂加違建已經建管單位強制拆除,頂樓住戶又擅自重建的話

觸犯建築法第95條的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罪。